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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开展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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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发布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全面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


10月23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发布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广西住建厅将于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507会议室,开展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以下是对这新政策的信息摘录,广西建筑工程一批新政策,严管质量,杜绝安全隐患;格或过硬的房屋质量,将给业主吃下“定心丸”



(相关公告页面截图)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一、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各市、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引导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勘察、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二、加快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加快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着力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

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实施服务。设计单位应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外环境保护的功能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四、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绿色建筑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及时公布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加强监督抽查,重点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绿色施工内容并按照《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根据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情况,构建新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及时编制和修订绿色建筑的消耗量定额,准确发布节能门窗、新型墙材、保温材料等各类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完善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培训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运营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传贯彻和培训,帮助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等设计标准、评价标准、验收规程,熟练掌握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应用技术,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绿色建筑的管理规定得到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一)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提升行动。逐步将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要求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质量验收,逐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

(二)必要性。目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颁布了相关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其中,《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68-2018)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从近两年开展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调研的结果来看,大部分设区市并未有效落实上述规范,被抽查的工程项目中均有部分项目未能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2018年度广西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仅为21.15%,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推进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绿色建筑监管制度,明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把控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绿色建筑全过程的闭环监管。

(三)有相关省(区、市)成熟的经验作为参考。近年来,全国有部分省(区、市)印发了有关加强绿色建筑质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建科函〔2017〕2054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珠海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101号)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通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强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关于“全面绿色建筑”的规定,即: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部分明确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要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相关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相关单位应认真检查相关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相关单位应当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部分明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推广使用目录及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

第四部分明确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
加强监督抽查,重点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绿色施工内容并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时编制和修订绿色建筑的消耗量定额,完善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第五部分对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传和培训提出要求。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培训,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公告页面截图)


核查划重点


一、核查时间和地点

(一)核查时间: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

(二)核查地点: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507会议室。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各类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以及部分三级升二级总承包企业业绩核查。

   
三、核查范围

   
2019年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被我厅通报过、申请资质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诚信库人员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各市要同步开展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四、核查方式

(一)抽查三级升二级总承包企业约20家,主要核查业绩;抽查二级专业承包企业约50家;抽查三级企业约130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抽查,其中南宁市抽查比例不少于5%,其他各市抽查比例不少于10%。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企业各类被核查人员近1个月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所有技术工人证书原件,企业自有主要设备的发票原件以及相应的材料复印件一套。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信息以诚信库的信息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至核查地点接受核查。

   
(二)请各企业如实填写企业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库。

   
(三)专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直接认定核查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报送整改材料,由我厅组织专家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材料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视为拒不整改;所报材料未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签字、盖章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厅将依据核查结果对企业资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核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19年11月起,我厅将每季度随机抽取50家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整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同步建立相应的资质核查长效机制,并将每季度核查结果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晓怡,0771-2260138;黄  翔,0771-236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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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公众号“ 广西地产大数据“微信号(gxdcdsj)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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